感知科学与工程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感知科学与工程学院与学科发展,提升学院国内、国际影响力与知名度,切实加强学院宣传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适应新媒体环境下宣传思想工作的特点,更好发挥学院宣传在思想引领、学术交流、人才引进、文化展示、信息服务和舆论引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党中央、教育部与上海市各项文件精神与上海交通大学、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感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工作是将新近发生、正在发生的新闻或已有事实,以文字、图片、影音等形式,通过校园媒体、校外媒体、师生自媒体等媒介发布的活动。宣传工作是指宣传活动中的一切事务,主要包括:学院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新闻宣传内容的采编、审核与发布,对外宣传管理等。
第三条 学院宣传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大局、凝聚人心、树立形象、正面宣传的基本方针,遵循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对学院形象起到正面促进作用。
第四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
1.坚持党管宣传的原则。学院宣传工作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党总支统一进行规范管理。学院内各党支部、研究所、社团的党支部书记或行政负责人为相应宣传工作第一负责人。
2.坚持正面引导的原则。学院宣传工作应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学院宣传工作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新闻报道必须做到全面、准确和公正,不得编造或传播不实信息。
4.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学院宣传工作必须自觉遵守宣传纪律,严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 学院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宣传阵地主要是指由学院或下属研究所、社团组织建设,以发布新闻宣传信息为主要任务的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等。
第六条 学院获得对外发行许可或认证的报刊、杂志、网页、微博、官方公众号、新媒体平台等的建设与管理须遵循国家、上海市及上海交通大学有关规定,履行各类报批手续。
第七条 学院官方报刊杂志、网页、微博、公众号、新媒体平台等由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学院各研究所、社团所建立的报刊杂志、网页、微博、公众号、新媒体平台等,由本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建设与管理。各宣传平台应配备专门通讯员或媒体管理员为具体负责人,须向学院备案。
第八条 各研究所、社团新建、变更、注销运营的网页、微博、公众号、新媒体平台,以及宣传平台通讯员或媒体管理员发生变更,须向学院备案。
第九条 学院鼓励广大师生向学院新媒体平台投稿,或通过各研究所、社团、个人新媒体积极宣传学院发展新动态、新成果,挖掘先进典型,弘扬正能量。新媒体稿件获录用并取得优秀反响的,学院予以奖励。
第十条 学院各类宣传平台严禁发布涉及社会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敏感问题的信息,严禁发布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学院规章制度的信息,严禁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 各平台具体负责人应妥善处理发布的信息,如发现有损学校、学院声誉或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应及时上报学院党总支。造成严重后果与不良影响的,追究平台具体负责人与部门第一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三章 学院宣传新闻的采编、审核与发布
第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重要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果和典型人物事迹等新闻的采编。各研究所、社团通过推荐方式完成其他新闻采编,主要包括:本部门创造性的举措、工作成就,以及具有一定新闻价值的会议、活动、创新创业成果等。
第十三条 由学院办公室采编的新闻,由学院办公室审核后发稿;由各研究所、社团推荐采编的新闻,由分管院领导或学院办公室筛选审核后发稿,并报备学院办公室;有关学院重大事项宣传的稿件,或上报上海交通大学、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主页、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发表的稿件,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书记审定并报院务会通过后发稿。
第十四条 各研究所、社团举办重大活动、学术会议、赛事、或产出重大成果等,需学院层面配合宣传的,须上报各分管院领导,经党总支、院务会通过后,由院内举办、承办或产出方会同学院办公室与分管院领导形成宣传方案,报党总支、院务会审核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重大新闻发布制度。学院的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突发事件等,经由院务会审定发布内容后,由学院党总支会同上级党委相关部门组织发布。
第十六条 学院对于在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定期予以表彰。
第四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欢迎校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学院邀请或同意的校外媒体记者采访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学院教师或学生以学校师生身份被校外媒体安排采访,或向校外媒体发布与工作相关信息,或因工作需要拟邀请校外媒体记者进行采访,须提前报学院办公室,经学院党总支、院务会审批同意后报上一级党委方可实施。采访如涉及国外媒体的,需提前上报采访稿。
第十九条 宣传信息中涉及有关学校、学院标识、学院中英文名称与中英文缩写等文化符号使用的,须严格遵守学校、学院相应规定。新媒体平台使用上述标识,需报学院办公室备案批准。
第二十条 学院教师或学生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合作、科创竞赛中拟使用学院名义进行宣传、合作、主办、承办、共建的,须上报学院办公室或分管院领导,经学院党总支、院务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感知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
感知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1年8月9日